阳光讯(俞佳锋 记者 赵生杰)李某和张某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其子李某某随母亲一起生活。2015年初,李某对李某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起疑,遂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李某和李某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拿到鉴定报告后,李某将张某诉至阎良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对李某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五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张亲子鉴定系李某在起诉前自行和李某某所做,自己不认可鉴定结果,而且,张某以种种借口不予配合,同时称其子李某某也不愿意配合鉴定,导致鉴定工作久拖不决。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阎良法院承办法官依法确认李某某和李某之间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依法判决张某给付李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八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