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程被小区多个视频头摄录,长达3小时,但物业管理人员却没有丝毫察觉,导致业主价值三万余元的摩托车被盗,业主一气之下将物公司业诉至长安区法院。经长安法院航天法庭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4500元。近日,经西安中院调解,物业公司最终赔偿业主3000元。 徐峰章 记者 赵生杰
原告王某居住在由被告西安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长安区某小区,双方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2014年11月,原告购置了摩托车一辆,加上装备价值达三万余元,摩托车被盗前,原告将车停放于小区地下停车场自己所属的汽车车位上。2015年7月9日17时41分左右,两名年轻人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走动,直至当日20时32分左右,两人打开原告摩托车锁,将原告摩托车移出盗走。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被告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其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未签订保管合同,亦未收取原告的任何费用,且原告未将车辆交付其予以保管,物业服务合同中无保管摩托车的约定。
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义务,仅指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对业主的人身或特定财产不提供保护。其在小区设置了门卫,安装了摄像头,安排了门岗登记,定时巡逻,监控等安保措施,已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
地下停车场仅供车位车辆停放,原告在未征得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摩托车停放于地下车库,其行为存在过错。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完全的责任。原告将其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疏于看管是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其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被盗损失,被告可酌情赔偿4500元。
长安区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在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后,双方最终息诉。(阳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