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杨阳)社会关注的2014年陕西省蒲城县5死25伤大巴爆炸案(本报2014年11月8日二版曾报道),近日尘埃落定。经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党萌萌因犯爆炸罪获刑十五年。
2014年1月5日,一辆客车在行驶至蒲城县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路口附近时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身亡、25人受伤。
同年9月,渭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其行为涉嫌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同年11月,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党萌萌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查明,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帮助,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不同程度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党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党萌萌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