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至9月1日之前,广泛对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提出,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丝绸之路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加强“一带一路”旅游合作。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夜游项目,延长消费时段,提升旅游消费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外应设置风貌保护缓冲地带,范围内和外围缓冲地带开发各类项目时,均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对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点。禁止在旅游资源保护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内修建墓地、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擅自采石、挖沙、搭建棚房、狩猎等破坏景观和生态的活动。
根据《意见》,市、区、县政府应将乡村旅游纳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布局,制定乡村旅游扶持支持政策,完善乡村服务体系,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旅游产业与休闲农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旅游扶贫开发。
《意见》提出,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导游证。导游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导游大数据库系统,建立评价体制机制,将奖惩记录等数据纳入系统。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胁迫或强行向旅游者兜售商品,索要回扣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等。
此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价格部门拟制定或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的,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