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基于此,探究《条例》在基层的具体试行情况,以期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继承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贯彻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弱化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中省市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梳理现有管理文件,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现实中,相当县级资产职能部门基本为某某县资产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备相关行政职能,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也没有明确授权,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全流程管理中,出现与“三定”规定职能不匹配现象,导致在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过程中,执行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相对弱化。
(二)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不到位
在基层单位,资产的预算管理与地方财力存在直接关系。每年的编制的资产配置计划需求,地方支出计划无法实现,就会造成资产预算管理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脱节。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大部分的资产需求不能做到合理的预算,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环节不能挂钩,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是很合理,资产重复购置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进而使部分单位主要领导淡化单位资产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任免交接、日常管理流于形式。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单位的基建账,不按规定并账,有的甚至遗失或缺失,造成资产在用多年仍未进行竣工决算,无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部分单位原办公用地,因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资产事实已经不存在,但因没有政府相关批文不能卸帐。普遍缺乏产权意识,因为机构改革,单位分立、合并,土地权属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国有单位间、国有单位和村集体组织间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现象。加之近年来土地价格变化很大,造成土地实际价值不准确。历史遗留问题难处理,主要是“十八大”以前。部分单位在资产处置,根本不办理和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手续;部分单位举债或追加建设办公用房,用旧办公用地抵顶工程款;部分单位因体制改变,在上划或下划过程中违规处置、出租出借办公用土地,签订超长期限合同,存在以租代买情况,查处困难。
(三)数字化、信息化进程中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资产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是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全国资产系信息化管理系统从2008年推行使用,目的是通过信息化管理优化资产配置、全面准确掌握资产存量,进一步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由于相应的机制不健全,资产调剂、盘活难度较大,使用效率偏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科学合理管理国有资产,有的甚至利用国家资源搞形象工程,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闲置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比较模糊。在资产管理软件定义的资产类别,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实物资产不清晰、不准确,尤其体现在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上。加之,信息化数据无法直接同预决算、财务管理等软件共享,比如,我省的“财政云”系统,造成资产管理碎片化,跨系统协同、共享、集成不够,资产信息化使用功能单一,成本高,整体效益底下。
三、落实《条例》建议
(一)强化教育宣传,规范管理意识。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要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将《条例》培训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2.开展管理改革,推动产权集中管理。结合《条例》精神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并及时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基础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资产预算执行反馈制度,细化资产配置标准,推行资产有计划配置,全面落实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制度。加强资产信息数字化管理,拓展应用场景和接口,提高资产数据在管理方式上的突破。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集中管理,彻底关上土地房屋无序处置的大门,进一步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3.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置程序。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共用机制。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细化报告内容,完善报告程序,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接受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监督。统筹管理,加强部门之间配合,从根本上杜绝土地等重大资产不经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处置问题,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大处罚力度三个方面入手,从体制上堵住随意处置行为的口子。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未按规定程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规范 后清理”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处置或追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4.提高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管理。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举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培训等方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员队伍,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做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夯实资产管理责任。(澄城县财政局 付珺 魏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