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司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为边区司法工作培养了必要的司法人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总结、回顾这段历史,对我们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不断提升法官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
1938年党的六中全会后,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为了造就一批革命骨干和优秀人才,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一刻也不要放松学习》《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等多项政策文件。据不完全统计,从1940年到1945年,中共中央专门发出的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决定、指示、通知有16件,加上涉及干部教育的其他文件,数量更多。它们从干部教育的组织管理、形式、种类、时间、检查以及考核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干部教育学习的工作制度。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是集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生产自给于一体的综合机关。其中,边区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是其一项重要的职能。其实,早在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伊始,司法人员的培养就被提上议事日程。从1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准备实施全面培训边区司法人员的计划,培训的重点是基层司法人员。边区高等法院的人员,则以在职学习为主。为了确保司法干部的教育学习能够坚持下去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边区高等法院先后建立了一系列学习制度,如学习小组制度。在边区高等法院内成立法律研究组,一方面加强对法律及政策的研究,一方面对地方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再如,每天两小时学习制度。按照要求,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干部必须坚持每天集中学习两小时。此外,为了更好地督促司法干部学习,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管理,边区政府规定了考绩与奖惩制度。依据边区政府颁发的相关法令,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业务熟练程度与精通程度,学习勤惰等被纳入考绩的主要内容。考绩一般由司法机关的首长负责。
培训内容丰富,突出思想政治教育
重视司法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司法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现在课程设置上,就是紧密结合边区实际和抗战形势,着重提高学员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中国革命实际问题和总结革命实践经验的能力,教学内容具有明显的战时性质特征。边区高等法院举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上,除边区法令、民法、刑法、检察事务、司法公文、书记员工作等专业课程外,还设有国文、政治等课程。延安大学司法系学员除参加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法学概论等专业课程学习外,还要参加边区建设及中国革命史、革命人生观、时事教育等全校公共课的学习。通过对学员进行中国革命的历史与现状、人生观与思想方法的教育,培养学员正确的政治方向、革命的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注重司法理念的培养。陕甘宁边区法制初创期,由于缺乏法治习惯和法律修养,旧观念根深蒂固。边区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培育司法人员让人民满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理念。司法工作的任务就是为人民排忧解难,因而检验司法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就是人民是否满意。谢觉哉将此归结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赞许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习仲勋同志曾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越做得好。”而1937年黄克功杀人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便是资格老、功劳大、地位高的人犯了法,也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绝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待遇和特权。
培训方式灵活多样,以短期训练班及在职学习为主
囿于边区抗战形势的复杂性,以及司法干部严重短缺的实际,让大批司法干部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集中培训并不现实。实践中,边区司法干部培训多以短期训练班为主,培训时间十几天到三四个月不等,此举能比较有效、快捷地解决实际工作急需司法干部的问题。早在1937年12月,边区高等法院即对各地司法人员进行了应急式的短期培训,上课训练两星期。从1939年7月开始,边区高等法院开办了专门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培训时间为3个月。截止到1941年年底,共举办司法培训班3期,培训各县裁判员、书记员共约60余人。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表示:“这个训练班就是我们司法干部的来源。”
在职学习是另外一条有效途径。为确保在职教育取得实效,边区高等法院除了要求司法干部严格遵守“每日两小时学习制度”“学习小组制度”等规定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学习教育指导方法。当时,边区高等法院于1942年设有法律研究组,除了研究边区现行政策法令外,对外县司法部仍继续采用函授的办法:“每月由本院出题,交各县司法干部写作,写好后寄院批改发回。如二月份的题目是:一、在工作中感到最迫切的困难是什么?二、何谓时效制度?为什么要采用这种制度?自1944年9月起,边区高等法院恢复过去的出题函授办法,要求各县推事、裁判员等司法干部共同讨论,并按时总结上报。
陕甘宁边区司法干部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加之边区制定法缺失,既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又过于简单和粗疏,因此,用形象具体的司法判例指导司法干部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为此,1942年4月15日,边区参议会议长谢觉哉在《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报告》中就指出:“拿裁判好的例子作教育裁判员的教材,我们应该走捷径,从实际经验中学习,而不可能像法律专门学校一样学东西。”1944年,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边区现行法令不足,一方面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级司法机关参考。”正是基于此指示,边区高等法院在李木庵的主持下,着手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地整理和编撰,最终编制成《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用以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和指导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
倡导“实践式”学习,坚持“学以致用”
坚持学习教育和调查研究相结合。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研究机关,指导调查研究工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边区司法干部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从1942年5月份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干部函授培训的方式,要求司法干部以县为单位,调查所在地区的民事习惯,对于这些收集上来的各县风俗习惯,被边区高等法院甄别、整理后,有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与此同时,边区高等法院又专门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级审判人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改进司法工作,将调查研究真正落实到司法工作中。
坚持学习教育和劳动生产相结合。边区高等法院把生产劳动作为司法干部教育的一项内容和任务,作为与教学结合锻炼学生的一项制度。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例,从1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需要完成边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生产任务,实现自给或部分自给。为了完成任务,边区高等法院还拟制了《法院劳动暂行条例》,该条例把法院全体人员编为生产队,队下设生产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每人每周参加生产劳动2次,每次4小时,但于必要时得变更之”。边区高等法院坚持教育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的做法,既实现了对司法干部思想意识的改造,又极大地减少了边区财政开支,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发展了司法干部教育工作。
抗战的严峻形势和陕甘宁边区所处的特殊环境,不允许在司法干部教育培训上脱离实际,坐而论道,而应坚持教育培训与边区生产建设、抗战需要相结合,坚持所学与所用相一致。1942年3月,西北局常委会确定的行政院教育方针明确指出:“今后要遵守‘学得即用的’这一原则”。当时有一句著名的口号:“干什么,学什么”,就是一种形象的说明。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表示:“政府大批的、集中不断的培训很好,但是存在一些困难。其中主要的困难是教学用的旧东西不能密切联系社会和当今问题。而且这样培养不能救急,现在还是要保持老习惯,由高等法院自己来办培训班,教的是实际的东西,用必要的东西来教,学了就能用。” 强调“教学做”合一,既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也适应了革命发展和司法工作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