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12月16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中国邮储银行泾阳永乐支行原负责人任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审判,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任某于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2015年元月至2016年5月任中国邮政永乐支局负责人,并负责邮政储蓄银行永乐支行全面工作。
2013年5月16日,储户梁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永乐支行以本人名义存入一笔60万元定期三年的存款,该行向梁某出具一张尾号为5639的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5月20日,任某利用其职务权限冒用储户梁某的身份信息在邮储永乐支行办理了该存单的挂失手续,5月28日,任某补办了一张该60万元的尾号为5649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5月30日,任某将该60万元及利息全部支取,其中10万元支取现金,其余50余万元用遗失在邮储永乐支行的龚某某的身份证以汇款的形式存入任某个人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
后任某将其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分两次借给其妹夫严某用于严某在永乐齿轮厂集资建房的房款及装修,其余部分支取后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支出。2016年5月16日,储户梁某的妻子秦某在永乐支行转存该笔存款时,工作人员发现存单出现异常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泾阳县分公司于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8日,任某委托其父亲向单位归还挪用公款的本息共计676500元并给予梁某、秦某夫妻损失5000元。同年5月20日,任某到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任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储户存款600081.6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案发后能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