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今年首个工作日,内蒙古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发布三份警示函,公布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决定均成文于2017年12月。具体看,内蒙古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今年首个工作日,内蒙古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发布三份警示函,公布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决定均成文于2017年12月。
具体看,内蒙古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据介绍,内蒙古证监局对该所执业的嘉宝仕中兴华审字(2017)第470035号年度审计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执业不审慎;二是函证程序不到位;三是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
内蒙古证监局提醒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注以下事项: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并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1月1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在另一份决定中,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经查,君正集团在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内蒙古证监局要求君正集团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并表示“将适时对公司进行验收检查”。
深圳证监局则对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据了解,根据《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7月份对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与约定用途不符。检查发现,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东投01”、“16东投02”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符。根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检查结果显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未实际用于上述约定用途,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二是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不规范。检查发现,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司发行的“16东投01”、“16东投02”募集资金未在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使用,且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缺乏实际业务背景。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另外,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东亮、财务部部长许江涛采取了监管谈话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