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汉中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市政府机关公职律师。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专业领域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具备能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投资、融资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审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出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推荐,并经法律顾问办公室考察、审查和公示后提出人选建议,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法律顾问通过参加有关会议、个别咨询、接受委托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限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内有特殊情况需解聘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顾问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专题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到场介绍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介绍信或委托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获得工作报酬(市政府机关公职律师除外)。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和审查意见,认真负责,不敷衍、不拖拉、不推诿;
(四)注意个人的言行和影响,维护市政府权威和形象,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六)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
(七)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作为考核、续聘、评优和给付报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顾问业务量居于前列;
(二)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严谨扎实。
“优秀法律顾问”每届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注销法律执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不按期提供法律意见、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第十六条 在任期内,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辞职。法律顾问辞职应当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当足额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确定和发放。
市政府机关公职律师参加市政府法律事务,不享受工作报酬。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市政府的诉讼、调解、仲裁或者重大项目的谈判,参照社会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办理法律事务的报酬、差旅费、材料文印费、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11月25日印发的《汉中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