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陕西省人社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通知明确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还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陕西省人社厅还明确了高温津贴等的发放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并且申明,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陕西夏季高温持续时间长、范围大。去年7月,陕西省委曾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如何应对高温下加强劳动保护的问题。这次通知强调,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知还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