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近日,吴某某向本网反映,他对原告李羽心诉被告吴锦华第三人李延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李羽心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质疑。
本网记者根据举报人吴某某所提供线索,向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队长曹正印核实。曹正印表示,本单位所提供此类证明皆为手写,此证明并非本单位出具,也未曾向此证明加盖过公章。随后,记者向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所得结果与主管负责人曹正印所说一致。
1、此证明从何而来?
2、榆阳区人民法院是否对原告李羽心所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3、榆阳区人民法院未进行核实审查,如何得出判决结果?
关于此事件,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