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华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8月14日,华阴市人民法院就丁某某与雷某某、钟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雷某某、钟某某支付丁某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5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雷某某、钟某某未履行判决,丁某某遂于2015年1月29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雷某某、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要求其二人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月15日,雷某某将其拥有的一处房产以人民币307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2016年2月3日,华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将雷某某传唤至法院,雷某某于当日支付了案款2万元,其余案款至今未偿还。
检察官提醒: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必须自觉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