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了社会共识,然而,仍有部分驾驶员漠视法律,把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回事,我行我素,最终因为自己的无知被逮捕。
2016年6月4日,陈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往现场后发现陈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2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多次传唤仍不到案,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最终被批准逮捕。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陈某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本不适用逮捕措施,但因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其适用逮捕措施。
因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大家,如果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要报侥幸心理。